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1823號
SLDV,110,司繼,1823,2021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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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823號
聲 請 人 陳雪秋

何宜珊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
正之事項:
㈠本件被繼承人何德旺於110年6 月10日死亡,臺端等於110年1
0月19日始具狀聲請本件拋棄繼承,已逾法條所定之3 個月
期限。請於釋明臺端等「各」係何時知悉繼承開始?何時知
悉被繼承人死亡?為何不知悉自己配偶或父親過世?並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供參。
㈡提出聲請人何宜珊有監護宣告及監護人註記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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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