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1768號
SLDV,110,司繼,1768,2021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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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768號
聲 請 人 江載智
郭之江

郭之軒
共同代理人 江載慧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
正之事項:
請提出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拋棄繼承聲明書」及委任代
理人江載慧辦理拋棄繼承之「授權書」。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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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