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1768號聲 請 人 江載智 郭之江 郭之軒 共同代理人 江載慧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 正之事項: 請提出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拋棄繼承聲明書」及委任代 理人江載慧辦理拋棄繼承之「授權書」。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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