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1453號聲 請 人 陳弋婷 法定代理人 袁弘修 袁啟翔 袁瑜璟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 正之事項: 提出聲請人「陳弋婷」及法定代理人「袁弘修」、「袁啟翔 」、「袁瑜璟」與聲請狀蓋用印章相符之印鑑證明。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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