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1453號
SLDV,110,司繼,1453,2021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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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453號
聲 請 人 陳弋婷
法定代理人 袁弘修
袁啟翔
袁瑜璟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
正之事項:
提出聲請人「陳弋婷」及法定代理人「袁弘修」、「袁啟翔
」、「袁瑜璟」與聲請狀蓋用印章相符之印鑑證明。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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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