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1217號
SLDV,110,司繼,1217,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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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217號
聲 請 人 徐右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固有明 文。惟「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 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 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 法第1138條、第1139條及第1140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徐進添於民國110年4月28日死亡, 其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除戶 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 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徐右松為被繼承人徐進添孫子女,此有戶籍 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第一順位 親等在前之繼承人即被繼承人子女徐美玉雖已聲明拋棄繼承 ,並經本院110 年度司繼字第1188 號案件准予備查在案, 惟第一順位繼承人中仍有被繼承人之子女徐佳榮未聲明拋棄 繼承,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訴訟繫屬情形查詢在 卷可參。換言之,被繼承人目前之合法繼承人為徐佳榮,聲 請人徐右松自無繼承權存在,無從為拋棄繼承之聲請。從而 ,聲請人徐右松之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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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