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賣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1185號
SLDV,110,司繼,1185,2021110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185號
聲 請 人 葉鳳米即被繼承人程義楠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程義楠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程義楠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變賣。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程義楠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有為保存遺產必要處置及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 物之職務;而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 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2款 、第4款、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次按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 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 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之事 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同法1129條、第1132條第 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程義楠(男,民國00年0 月0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市○○區○○ 路000 號)於民國96年8月5日死亡,聲請人前經本院97年度 財管字第55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被繼 承人僅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為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請求 准予變賣被繼承人上開遺產,以利遺產管理人清償債務等語 。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本院97年度財管字 第55號民事裁定、聲請公示催告之家事聲請狀、民事陳報遺 產清冊狀、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及本 院拍賣公告等件為證,是聲請人為清償被繼承人所遺之債務 ,聲請變賣被繼承人所遺留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於法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土地標示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編號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1 臺北市 內湖區 文德段 三 432-17 227.50 全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