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10864號
SLDV,110,司票,10864,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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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0864號
聲 請 人 林詠欽


相 對 人 孫維君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 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8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即應視為見票即付 ,執票人自可隨時向發票人請求付款,並於未獲付款後,向 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10年度司票字第010864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1 109年8月7日 150,000元 未記載 109年9月21日 CH241813 2 109年9月21日 90,000元 未記載 109年10月14日 CH684956 3 109年10月14日 90,000元 109年10月23日 109年10月23日 CH684989 4 109年11月2日 83,000元 未記載 109年11月16日 CH684948 5 109年11月16日 160,000元 109年11月30日 109年11月30日 CH257813 6 109年11月18日 500,000元 未記載 109年12月4日 CH257817 7 109年12月4日 140,000元 109年12月14日 109年12月14日 CH257845 8 109年12月31日 300,000元 未記載 110年1月31日 CH257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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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