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10642號
SLDV,110,司票,10642,2021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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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064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癮客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徐毅銘
相 對 人 杜潔儀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 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110年度司票字第010642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001 108年11月21日 3,000,000元 306,600元 110年9月30日 110年9月30日 002 109年10月28日 4,785,000元 2,550,000元 110年9月30日 110年9月30日 003 110年2月25日 1,313,500元 856,500元 110年9月30日 11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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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癮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