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10608號
SLDV,110,司票,10608,2021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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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0608號
聲 請 人 保富投資顧問(香港)有限公司(Preferred Inves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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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葉倫君


非訟代理人 黃璽麟律師

李律欣律師

相 對 人 耿志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且此規定,為非訟事件所準用,非訟事件法第5條 亦有明文。次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 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 第194條第1項復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 行。然查其所提相對人簽發之本票所載付款地為臺北市大安 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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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