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10275號
SLDV,110,司票,10275,2021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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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0275號
聲 請 人 順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韋岳


相 對 人 曄拓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三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0月5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20,0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 本票,到期日110年10月2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 屆期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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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曄拓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