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082號
CTDV,106,司促,10082,2017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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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082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俊嘉
債 務 人 楊卉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玖仟參佰肆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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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