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消債核字第951號
聲 請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芳遠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謝葳婷
上列當事人間協商認可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10月28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件,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 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 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 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 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附件: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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