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247號
SLDV,110,司拍,247,202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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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唐建民
相 對 人 李孟奎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及第881 條之17分別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 保對伊所負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660萬元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相對人於民國110年4月26日向伊借款55 0萬元,約定利息為年息3.5%,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依照借款 金額每日10元計收標準計算,清償日為110年7月25日,並簽 發550萬元本票為擔保。詎相對人迄今未清償借款550萬元, 利息47,993元及遲延利息、違約金各352,000元,總計6,251 ,993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書(兼借據)影本、本票 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又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 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 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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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