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
債 務 人 陳宗澤
代 理 人 傅煒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清算財團財產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之。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 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按債權人會議得 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 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 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 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 9年12月21日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29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在案。債務人有如本院110年3月5日公告債權表所載已申報 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有本院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在卷 可考。而債務人所陳之名下財產,經本院調查後,予以處分 如下:
(一)債務人於開始清算時,有以債務人為要保人如附表編號1 、2所示之保單,債務人陳報無法提出現款以代保單變價 ,本院已於110年10月19日通知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富邦人壽公司)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南山人壽公司)將終止保險契約後之解約金解繳到院, 富邦人壽公司及南山人壽公司已將解約金新臺幣(下同)11 0,125元、429,664元解繳到院。
(二)次查,附表編號3之股票,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257股、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50股、上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3,545股及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181股部 分,本院業已委託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下稱臺銀證券公司)進行變賣,臺銀證券公司已將變賣股 票所得款64,326元解繳到院。附表編號4股票宏碁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8股、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2股、中興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464股、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6股、名佳利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00股、同光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2,122股、楊鐵精密股份有限公司765股及
大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200股,部分價值甚微,不足變 賣手續費,部分股票已下市下櫃無財產價值,編號4之股 票均無變價之必要,以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三)附表編號5之二輛汽車,債務人陳報車號:000-0000汽車價 值為8萬元、車號:00-0000價值為4萬元。惟前開二輛汽車 目前分別有積欠使用牌照稅40,181元、12,914元;積欠汽 燃費11,220元、6,180元;積欠罰鍰1,200元、900元,另 車號:00-0000汽車部分,有積欠動產抵押債務2,115元, 依債務人陳報之汽車價值,分別扣除上開稅款、汽燃費、 罰鍰、動產抵押債務,車號:000-0000汽車價值僅剩27,39 9元(計算式:80,000-40,181-11,220-1,200=27,399), 車號:00-0000汽車價值僅剩17,891元(計算式:40,000-12 ,914-6,180-2,115-900=17,891)。本院認選任管理人進 行變價程序顯無實益,為保障債權人之受償權益,故以債 務人提出27,399元及17,891元以代前開汽車變價為處分方 法,應屬適當。
(四)附表編號6之存款合計27,658元業經債務人解繳到院,及 附表編號7之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5721號不動產拍賣剩 餘款926,710元,與前開解繳到院之款項,一同由本院依 債權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併予敘明。
三、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召 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函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 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附表:
編號 財產種類 財產內容 處分方法 備 考(新臺幣) 1 保單 富邦人壽保單1份(保單號碼:0000000000-00) 富邦人壽公司已將解約金解繳到院。 解約金為110,125元。 2 保單 南山人壽保單4份(保單號碼:Z0000 00000、Z00000000 0、Z000000000、Z000000000) 南山人壽公司已將解約金解繳到院。 4筆保單解約金分別為341,308元、35,322元、25,102元、27,932元,合計429,664元。 3 股票(有變賣價值) 裕隆257股、欣陸250股、上揚3,545股、新纖181股 臺銀證券公司已將變賣款解繳到院。 變賣所得扣除手續費、交易稅、作業費及匯費等,淨得款為64,326元。 4 股票(無變賣價值) 宏碁8股、光寶科22股、中興銀2,464股、國泰金6股、名佳利9,000股、同光權2,122股、楊鐵765股、大日科技1,200股 返還債務人 5 汽車 (1)2008LEXUS(車號:000-0000)0輛 (2)2003中華(車號:00-0000)0輛 由債務人提出27,399元及17,891元,於本件清算程序中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後,返還債務人 (1)27,399元。 (2)17,891元。 6 存款 27,550元、美金3.81元(折合為新臺幣108元) 債務人自行解繳到院。 27,658元。 7 拍賣剩餘款 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5721號不動產拍賣剩餘款 926,7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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