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0年度,784號
SLDV,110,司催,784,20211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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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784號
聲 請 人 胡林蹄
胡儷齡
胡霏純
胡彩詩
胡家榮
胡家銘
前列胡林蹄、胡儷齡胡霏純胡彩詩胡家榮胡家銘共同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 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 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 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 訟法第558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胡林蹄、胡儷齡胡霏純胡彩詩胡家榮、胡 家銘六人以其遺失繼承自被繼承人胡景之台北花卉產銷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下稱系爭股票),爰聲請公示催告云云。惟 查系爭股票業經全體繼承人協議由胡津禕繼承,有其所提遺 產分割協議書在卷可稽,則聲請人既非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 人,是其所為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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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