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735號聲 請 人 誠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繼誠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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