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0年度,734號
SLDV,110,司催,734,2021111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734號
聲 請 人 群達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鳳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 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000734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001 智晟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稻埕分公司 群達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2,803,480元 JD0000000 110年10月6日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 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 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稻埕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達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稻埕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