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1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葉育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46,175元,及其中新臺幣398
,952元,自民國95年11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