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0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銘漳即曾添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61元,及自民國95年11月2
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