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0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北市汐止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呂山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長庭即建成神戶牛排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8
月26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計算之利
息,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
.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