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931號
SLDV,110,司促,15931,2021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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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9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2,508元,及其中新臺幣118
,625元,自民國99年4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1,200元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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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