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930號
SLDV,110,司促,15930,2021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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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9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浩安即王文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750元,及自民國92年3月2
7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
計算之利息,暨自92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週年
利率百分之20之2成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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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