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917號
SLDV,110,司促,15917,2021112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9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智能機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錦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名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5,146元,及自民國110年9
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5,146元,及自民國110年10
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5,146元,及自民國110年11
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智能機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錦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