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688號
SLDV,110,司促,15688,20211122,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6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嘉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841元,及自民國106年2月
2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