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604號
SLDV,110,司促,15604,2021111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6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王俊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財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5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