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527號
SLDV,110,司促,15527,2021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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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5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曹芸菱即曹榮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3,237元,及其中新臺幣19,2
81元,自民國110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
證一),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
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二、查債
務人曹芸菱即曹榮華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
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
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
約之事實。三、次查,依契約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依
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
請。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
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
便。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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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