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4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松高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靜花信用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桶谷靜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314,797元,及自民國1
10年11月1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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