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4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5,008元,及其中新臺幣299
,811元,自民國95年11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