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440號
SLDV,110,司促,15440,20211117,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4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啟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榮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0,15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1/1頁


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橋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