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435號
SLDV,110,司促,15435,2021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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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4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浩銘王尊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1,612元,及其中新臺幣297
,908元,自民國110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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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