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339號
SLDV,110,司促,15339,202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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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3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世芳

監 護 人 張世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陸佰貳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01533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2621元 張世芳 自民國97年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88%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2621元 張世芳 自民國97年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相對人於民國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且成立,因最
大債權銀行未提供協議書影本,故依據本行債務協商明細,
本行與債務人協議自民國95年8月起、分80期、以新臺幣153
,854元、年利率百分之3.88、每月10日清償借款。詎料,相
對人未依債務協商約定履行繳款,依債務協商協議書之約定
,相對人未依協議書約定為清償時,債權人就未償還之債務
餘額按比例計算後,回復原契約利率及條件進行請求,債務
人亦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經查,原契
約為信貸契約(占債務協商100%),併此敘明。二、 相對人
於民國93年8月12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
臺幣21萬元整,利息按固定利率百分之12.88計息。詎料,
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7年2月9日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
現尚有新臺幣122,621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經債權人屢屢
催討未果,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未依約清償
本金或利息者,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據此,相對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三、 綜上
所述,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今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
支付命令,以保債權行使,狀請 鑒核,實感德便。釋明文
件:戶籍謄本、債務協商明細、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帳務明
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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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