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3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法任即陳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920元,及其中新臺幣24,4
86元,自民國108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
608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
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二)債務人陳法任於
98年11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案外人核發信用
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
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
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
違約金。(三)債務人迄108年9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4
,920元整未為清償(消費款24,486元整、已到期之利
息312元整及違約金122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
,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
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
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24,486元自108年10月2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四)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
便。
謹 狀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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