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二九四號
上 訴 人 全彩現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發
訴訟代理人 李樂濟律師
被 上訴人 永盛昌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街○段三十七號八樓
法定代理人 江椿周 住同
訴訟代理人 紀冠伶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
定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欲 君
法 官 藍 文 祥
法 官 陳 博 享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五 日
書記官 鄒 賢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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