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62號
聲 請 人 林國長
相 對 人 同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林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同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及文件
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林國長為同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已清算完結,並選任伊為相對人之簿 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伊為相對人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業已依法進行清算完結,並經 相對人民國110年7月16日股東臨時會指定為相對人之簿冊文 件保存人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150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0年度司司字282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 查明屬實,並有聲請人提出之110年7月16日股東臨時會議事 錄、同意書、帳冊清表可稽,堪認屬實。是聲請人聲請本院 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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