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21號原 告 蘇國富 訴訟代理人 張逸婷律師被 告 魏義雄 魏玉琴 魏富麗 魏清芬 魏清容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范晉魁律師被 告 林献堂 林玉霞 林淑晏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叙芬 被 告 周武榮 訴訟代理人 劉宇庭律師被 告 李楊黎明訴訟代理人 李頤寬 被 告 鄭又豪 法定代理人 鄭怡芳 被 告 王聖傑 法定代理人 黃新茹 被 告 賴幼旋 黃宗耀 黃宗男 黃淑琴 許仁貴 許月桃 游東隆 游淯盛 徐欽德 徐嘉星 徐淑瓊 徐甄陽 游淑燕 王春美 周張霞子 周武男 周武國 周武華 周賢鴻 蘇賢錫 黃國偉 黃郁欣 周藝葉 黃清淇 黃火鍊 黃清連 黃秀琴 黃秀鳳 蘇周金枝 蘇朝宏 蘇朝興 蘇銹銖 蘇麗芬 蘇義明 劉靜芬 顏妤如 顏鼎哲 楊錦郎 翁進財 楊進益 翁鑾 楊月嬌 周阿美 林湘娥 周燕淑 周燕鳳 周燕圍 周燕雪 蘇萬英 蘇美女 謝文森 謝文揚 謝南植 謝舜斌 謝苓芬 謝美珍 謝坤崎 謝坤銘 謝淑玲 謝淑芬 徐麗娟 謝見良 吳文雄 田美智 田有福 田有定 楊謝櫻 陳郅邦 陳天行 陳慧敏 陳慧玲 陳藝仙 曹謝美玉 謝李麗雲 謝延仁 謝延義 謝桂鈴 謝妍芍 黃謝美枝 謝乾隆 王利文 王美玉 王美秀 賴素珍 王美菁 王崑任 郭求生 郭中華 郭求和 蘇郭秀蓮 郭怡廷 郭周秀盆 郭美仁 郭美麗 郭美芳 郭美惠 郭美雲 郭淑珍 郭明雄 郭姜絹代 郭松錦 郭松琳 郭德來 郭子來 郭金英 郭淑美 郭阿森 郭琍敏 郭三貴 郭長 郭阿玉 蔡郭美女 陳詹黃素 陳春宗 陳素娥 黃蘇益 陳永安 陳哲榮 楊錦福 林武雄 楊錦順 林秀玉 李蘇素娥 林淑卿 賴金隆 林菊麗 周賴月嬌 謝王麗君 林盈秀 白秀琴 蘇正賢 杜春暉(即杜蘇美麗之承受訴訟人) 杜春曦(即杜蘇美麗之承受訴訟人) 杜春元(即杜蘇美麗之承受訴訟人) 杜春晨(即杜蘇美麗之承受訴訟人) 杜懷汐(即杜蘇美麗之承受訴訟人) 杜懷沛(即杜蘇美麗之承受訴訟人) 黃麗華(即黃楊花之承受訴訟人) 黃意晴(即黃楊花之承受訴訟人) 黃鴻烈(即黃楊花之承受訴訟人) 黃政雄(即黃楊花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權利價值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訴訟程序已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辯論終結,並 定於同年11月30日下午4 時宣判,惟被告郭周秀盆、郭姜絹 代分別於同年7月1日、107年8月21日死亡,本院有命其繼承 人到庭應訴之必要;又被告田美智、田有福、徐麗娟分別於 109年3月30日、同年12月31日、110年8月11日遷出國外,應 另行通知渠等到庭應訴,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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