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046號
SLDV,109,訴,2046,2021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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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46號
原 告 馬展宜
訴訟代理人 魏仰宏律師
張宇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洋都心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950元。惟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經原告具狀擴張聲明後,其訴訟標的金額為59萬6975
元(見本院卷第327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已繳
納之5950元(見本院卷第31頁),原告尚應補繳5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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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