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36號
上 訴 人 楊曉涵
上 訴 人 陳坤易
上列上訴人陳坤易、楊曉涵與被上訴人林官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一0年八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陳坤易、楊曉涵上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捌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反訴部分,楊曉涵上訴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貳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
玖佰肆拾伍元;陳坤易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貳萬肆
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伍元,均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