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05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涂慶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品蓁等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4,9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