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9年度,183號
SLDV,109,司執消債更,183,2021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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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3號
債 務 人 周芳婷
代 理 人 吳東霖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 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 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者,視為 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 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 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 1 項、第64條之1、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更 字第2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院 卷第3 頁)在卷可稽。又債務人有薪資收入每月2萬4,300 元,有債務人提出之第三人出具在職證明書及薪資證明等在 卷足憑(見109 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下稱消債更卷,第30 至33頁、本院卷第73至76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 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 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 同)3,970 元,總清償金額28萬5,840元,清償成數為7.8% 。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外,名下 尚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之保險契約(見消債更卷第89至92頁)存卷可考。其中相 當於保單價值之預估解約金總額分別為7萬6,039 元及1 萬7 ,658 元,合計9 萬3,697 元,債務人願提供等值現金,於 更生方案第1期至第72期每期增加清償1,172元,合計8 萬4,



384 元(計算式:(76,039+17,658)×0.9÷72=1,172 ), 以增加更生方案總還款金額,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另債 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57 萬6,000 元,扣除必要 支出46萬8,920元後餘額10萬7,080 元,是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債權人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每月必要支出為2萬1,201 元,扣除健 保費676元及勞保費528元,其個人必要支出為1 萬9,997元 ,低於內政部公布臺北市110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 1.2 倍之2萬1,202 元,是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顯未逾 一般人之生活程度。
㈢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 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每月收 入2 萬4,300 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後餘額為3,098元,已 將其中逾9 成之2,798元用以履行更生方案,足認債務人確 已盡清償之能事。且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債務人更願提出相 當於九成保單價值之等值現金1,172 元分期清償,每月共清 償3,970元,實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 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 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 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共計清償72期。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可配金額欄位所示。 2.債務總金額:365萬0,808元。 3.清償總金額:28萬5,840元。 4.總清償比例:7.8%。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金額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07,199 551 2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55,819 822 3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236,927 2,433 4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0,863 164 合 計 3,650,808 3,970 參、補充說明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款項之作業。 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附表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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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