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8年度,35號
SLDV,108,司執消債清,35,20211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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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即 管理 人 戴嘉志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林余興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核定報酬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管理人戴嘉志律師之報酬為新臺幣貳萬玖仟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就債務人林余興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於民
國108年12月9日裁定選任為該清算程序之管理人,就分割遺
產事件承受訴訟並進行訴訟。爰斟酌本件清算程序之繁雜程
度、聲請人閱卷次數、所提出狀紙及陳述之內容、程序中所
支出費用等情,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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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