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即 管理 人 戴嘉志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林余興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核定報酬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管理人戴嘉志律師之報酬為新臺幣貳萬玖仟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就債務人林余興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於民
國108年12月9日裁定選任為該清算程序之管理人,就分割遺
產事件承受訴訟並進行訴訟。爰斟酌本件清算程序之繁雜程
度、聲請人閱卷次數、所提出狀紙及陳述之內容、程序中所
支出費用等情,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