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
債 務 人 林余興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債務人林余興所有如附表一編號㈠、㈡、㈢所示之清算
財團財產,以「選任管理人予以變價,以新臺幣177,100 元為第
1 次底價,拍賣次數為6 次,再行拍賣酌減數額不得逾前次拍賣
底價百分之20。拍賣程序終結未為拍定者,返還債務人」為處分
方法。
拍定價額扣除優先債權及財團費用等必要費用後依附表二所示各
債權人之債權金額比例分配予附表二所示債權人。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
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 條第1 項所明
定。又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
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而得不依清算程序行使其權利,
同條例第112 條第1 項及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林余興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
108 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裁定自民國108 年9 月20日日17時
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
有該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 頁)。另債務人有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4 人,卷附本院108 年11月5 日公告
之債權表可參(見本院卷第35、36頁)。次查,債務人於法
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名下尚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卷附
本院108 年11月26日公告之資產表為憑(見本院卷第97、98
頁)。
三、又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一所列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具
一定之經濟價值,為保障債務人利益及減省財團費用之支出
,參以該地段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價格,定系爭不動產之底
價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77,100 元【計算式:5,200+28,4
00+143,500=177,100】進行本件變賣,同時為保障債權人受
償權益,宜將拍賣次數略多於強制執行法所定不動產拍賣次
數,始得認有變價不易之虞。是將拍賣次數訂定為6 次,如
拍賣6 次均未拍定,則足認系爭不動產確實變價不易,為免
程序浪費,系爭不動產即應予返還債務人。復斟酌本件清算
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
人會議,本院並已於108 年11月26日函知各債權人有關第10
1 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附表一:
編號㈠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新北市 土城區 石門段 503 74.20 144分之1 備考 本次估定價額:5,200元 編號㈡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新北市 土城區 石門段 504 408.80 144分之1 備考 本次估定價額:28,400元 編號㈢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新北市 土城區 石門段 505 689.00 48分之1 備考 本次估定價額:143,500元 附表二:
編號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 1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