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3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烏慶元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緝字第168號、110年度偵字第2955號、第5606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烏慶元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何松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