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0年度,23號
SLDM,110,金簡,23,2021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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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金簡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祥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
度偵字第15936 、19562 、19628 號)及移送併辦(109 年度偵
字第20587 號、110 年度偵字第669 、1308、1413、2266、3778
、5607、8712、13739 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
罪(110 年度金訴字第60號),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戴祥宇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戴祥宇知悉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如提供予 不相識之人使用,極易遭人利用作為有關財產犯罪之工具, 可能使不詳之犯罪集團藉以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去向 ,以逃避刑事追訴之用,竟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一 般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 年6 月16 日15時7分前某時許,將其所申設之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帳 號000-00000XXXX6980 號帳戶(下稱:淡水一信帳戶)之存 摺、提款卡(含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 「阿威」之詐欺集團成員,供所屬詐欺集團做為提款、轉帳 及匯款之用,以此方式幫助該詐欺集團向他人詐取財物。嗣 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附表所示鄭資翰等13人,致其等均陷 於錯誤而匯款至戴祥宇上開淡水一信帳戶(詐欺之時間、手 法與匯款金額均詳如附表所載),旋遭詐欺集團提領一空。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時坦承不諱,且查: ㈠附表編號1 部分,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鄭資翰於警詢時之證述 內容相符(偵19562號卷第9至14頁),並有卷存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同上偵卷第31、41、51頁)、鄭資翰與暱稱「冰冰」、偽裝 客服人員「CBI 」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同上偵卷第65 至91、93至99頁)、鄭資翰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存簿封面 影本、存簿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57、59至61頁)、鄭資翰



轉帳交易成功通知之畫面擷圖翻拍照片(同上偵卷第63、64 頁)可證。
㈡附表編號2 部分,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周芸汎於警詢時之陳述 內容相符(偵13739號卷第17至21、23至27頁),並有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 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33至37頁)、周芸汎所提暱 稱「陳雪茹」之臉書頁面擷圖照片(同上偵卷第65頁)、周 芸汎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同上偵卷第 67至79頁)、匯款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79頁)附卷可參。 ㈢附表編號3 部分,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王嘉銘於警詢時之證述 內容相符(偵3778號卷第11至14頁),並有卷附王嘉銘與暱 稱「喵喵」、「MG服務」之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8張(同上偵 卷第45至51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 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麥寮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17、31、63 頁)、麥寮鄉農會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39頁 )可稽。
㈣附表編號4 部分,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簡廷祐於警詢時之證述 內容相符(偵5607號卷第11、12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頂番派出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同上偵 卷第13、25、27、89至91頁)、簡廷祐與「盈菲客服」LINE 對話紀錄擷圖照片28張(同上偵卷第41至67頁)在卷可證。 ㈤附表編號5 部分,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韋廷於警詢時之證述 內容相符(偵19628號卷第9至12頁),並有卷存林韋廷與暱 稱「嘉綺」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6 張(同上偵卷第23至 25頁)、林韋廷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轉帳交易成功通知擷圖 畫面(同上偵卷第21頁)可參。
㈥附表編號6 部分,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簡嘉良於警詢時之陳述 內容相符(偵8712號卷第13至17頁),並有卷附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各1份(同上偵第19至20、51至53、69至71頁)、簡嘉良與 暱稱「盈菲客服」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3張(同上偵卷 第55至61頁)、網路轉帳擷圖照片(同上偵卷第66頁)可佐 。
㈦附表編號7 部分,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巫金坪於警詢時之證述



內容相符(偵669號卷第11至14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湖派出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同上偵卷第39至43頁)、巫金坪與暱稱「宋美琪」、「順 發錢莊」、「MG服務」之Line對話紀錄、詐欺電話號碼、MG 金控網路擷圖照片共31張(同上偵卷第45至53頁)、巫金坪 之兆豐商業銀行帳戶網路轉帳交易翻拍照片(同上偵卷第48 頁)、兆豐商業銀行金融卡及存簿影本(同上偵卷第55頁) 存卷可證。
㈧附表編號8 部分,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自強於警詢時之證述 內容相符(偵2266號卷第183至186頁),並有屏東縣政府屏 東分局海豐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 卷第187至191、223、243頁)、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同上 偵卷第201頁)附卷可查。
㈨附表編號9 部分,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邱健豪於警詢時之證述 內容相符(偵1413號卷第7至15頁),並有卷附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莊敬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33至37頁)、邱健豪與暱稱「CBI 客 服」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24張(同上偵卷第53至63、67 至101 頁)、邱健豪之新光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表( 同上偵卷第39頁)可佐。
㈩附表編號10部分,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林孝玉於警詢時之證述 內容相符(偵15936號卷第7至9頁),並有嘉義縣警察局朴 子分局朴子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11、13、15、17、 29至31頁)、林孝玉與暱稱「往事隨風」之LINE對話紀錄擷 圖照片15張(同上偵卷第35至45頁)、林孝玉之玉山銀行朴 子分行帳戶之存簿封面影本、帳戶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57 、59頁)在卷可證。
附表編號11部分,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藍瑞棋於警詢時之陳述 內容相符(偵2266號卷第9至13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同上偵卷第25、33、55、131 頁)、藍瑞棋所提FXTRADING外匯網站資料(同上偵卷第95 至100頁)、藍瑞棋與暱稱「李慕靈」、「FXTRADING客服」



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同上偵卷第111至179頁)、元大銀 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同上偵卷第102頁)在卷可參。 附表編號12部分,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賴竹暄於警詢時之證述 內容相符(偵27306號卷第9至11、13至15頁),並有卷附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表、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康樂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同上偵卷第65、69、77、83、85頁)、賴竹暄與暱稱「陳 焱」、「澳銀交易福利官」之LINE對話紀錄(同上偵卷第25 至54、55、57頁)、賴竹暄與名稱「澳銀交易人工客服」之 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0張(同上偵卷第59至63頁)、賴竹暄之 合作金庫銀行帳戶網路轉帳交易翻拍照片(同上偵卷第59頁 )可佐。
附表編號13部分,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張琬郁於警詢時之證述 內容相符(偵1308號卷第87至91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同上偵卷第207 、223 、237 、241 頁)、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Xyang 」於交友軟體Ti nder、以暱稱「Xiang 」於Line之照片(同上偵卷第113 頁 )、張琬郁與暱稱「Xiang 」聊天記錄(同上偵卷第101 至 111 頁)、張琬郁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網路轉帳交易翻拍照 片3 張(同上偵卷第93、95頁)存卷可查。 此外,尚有被告之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存摺存款開戶申請書 、存款印鑑卡、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活期儲蓄存款顧客資料 表、顧客基本資料查詢(偵669 號卷第25至31頁、偵1413號 卷第19頁)、交易明細表(偵19562 號卷第25至27頁)存卷 可證,是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上開事證相符而足採信。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署109 年度偵字第20587 號、110 年度偵字第669 、1308、 1413、2266、3778、5607、8712、13739 號併辦意旨書所載 被害人遭受詐騙之事實,與本案起訴書部分,具有想像競合 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
㈡被告以1 次交付上開淡水一信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 之幫助行為,使附表所示之13名被害人受詐匯款並遮斷金流



效果,侵害數個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個基本 構成要件相同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罪名,依刑法 第55條前段之規定,均應各論以一罪。而其所犯幫助詐欺取 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犯行,亦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同 一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一般洗錢罪,應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 白洗錢犯罪,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並依法遞減之。
㈣爰審酌被告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構成要件犯行, 然其提供上開帳戶存摺、金融卡(含密碼)供詐欺集團充為 詐欺犯罪之用,助長詐欺集團犯罪之橫行,造成民眾受有金 錢損失,並掩飾犯罪贓款去向,增加國家查緝犯罪及被害人 尋求救濟之困難,危害社會秩序穩定及正常交易安全,所為 實有不該;惟念其終知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於本院並無證 據證明其有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兼衡 其犯罪動機、手段、附表所示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犯後分 別與鄭資翰林韋廷賴竹暄、張琬郁、邱健豪、巫金坪、 簡廷祐達成和解,有卷存和解筆錄可證(本院金訴卷第249 、251、253、255、257、323、325頁),暨其於本院審理時 自陳國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目前從事水電工作、月薪約 新臺幣3至4萬元、未婚,家裡有母親、姊姊之家庭生活經濟 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所宣告之徒刑雖不得易科罰 金,惟仍符合刑法第41條第3 項之規定,得以提供社會勞動 6 小時折算有期徒刑1 日而易服社會勞動,然被告得否易服 社會勞動,屬執行事項,應於判決確定後,由被告向執行檢 察官提出聲請,由執行檢察官裁量決定得否易服社會勞動, 附此陳明。
㈤再被告雖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業如前述,但被告並未依 約履行,而被告亦表示目前無法清償等節,有本院公務電話 紀錄(本院金簡卷第31、33、35、43頁)存卷可查,即無給 予被告緩刑之宣告之必要,附此陳明。
㈥末查,依卷內現有之資料,並無證據可資認定被告有何因提 供帳戶或提領款項而獲有報酬之情形,則被告既無任何犯罪 所得,自毋庸宣告沒收或追徵;再被告非實際上提款之人, 並無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亦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正犯,自無該法第18條第1 項適用,併予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 項、第16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 項前



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前段、第42條第3 項 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林士淳、李美金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林嘉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張佩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元/新臺幣(以被害人匯款時間之順序排列)
編號 被害人 詐 騙 手 法 匯款時間與金額 備 註 1 鄭資翰 詐欺集團於109年6月4日13時許在交友軟體wedate上以暱稱「冰冰」與鄭資翰結識,後續以LINE ID 「yu242013」聯繫,並建議鄭資翰投資外匯貨幣,復製造帳面獲利之假象,並要求鄭資翰先行支付預約金才能成為正式黃金會員為由,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年6月16日15時7分許,轉帳5萬元至被告上開淡水一信帳戶(下均同)。 起訴書附表編號3至5 於同日15時9 分許,轉帳1萬元。 於同日15時10分許,轉帳3萬元。 2 周芸汎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6 月間,自稱「陳雪茹」理財專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周芸汎聯絡,佯稱要加入期貨交易平台需支付用戶入金、保證金云云,致周芸汎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 年6月16日15時許,匯款10萬元。 110 年度偵字第13739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3 王嘉銘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10日以LINE暱稱「喵喵」名義與王嘉銘聯繫,並以投資外匯為由,致王嘉銘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 年6月16日17時22分許,轉帳3萬元。 110 年度偵字第3778號併辦意旨書 4 簡廷祐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6 月間佯裝成投資顧問公司「盈菲公司」,並使用LINE與簡廷祐聯繫,佯稱可以儲值方式投資,致簡廷祐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 年6月16日20時28分許,轉帳1萬2千元。 110 年度偵字第5607號併辦意旨書 5 林韋廷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5月底、6月初以LINE暱稱「嘉綺」與林韋廷聯繫,並誘使林韋廷加入「MG金控」平台進行外匯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 年6月16日22時5 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17萬4千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6 6 簡嘉良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6 月14日某時許,佯稱「盈菲投資平台」投資專家,會帶簡嘉良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同年月16日22時15分許,匯款9千元。 110 年度偵字第871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於同日22時17分許,匯款9千元。 7 巫金坪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6 月間於交友軟體cheers上佯以「宋美琪」名義與巫金坪聯繫,並以投資為由,致巫金坪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 年6月16日23時41分許,轉帳6萬元。 110 年度偵字第669 號併辦意旨書 8 陳自強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6 月間,佯以「陳欣彤」、「劉雨欣」透過交友軟體與陳自強結識,再以LINE與陳自強聯繫,佯稱MG金控軟體投資外匯,需先匯款云云,致陳自強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 年6月17日12時3 分許,電匯12萬元。 110 年度偵字第226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9 邱健豪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6 月間在交友軟體OMI 上佯以「晨悅」與邱健豪聯繫,並以投資「CBI 外匯投資平台」方式詐騙邱健豪,致邱健豪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 年6月17日12時33分許,轉帳4萬8千元。 110 年度偵字第1413號併辦意旨書 於同日12時34分許,轉帳6千元。 10 林孝玉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以暱稱「張瑋」與林孝玉結識,事後持續以LINE(暱稱「往事隨風」)聯繫,建議林孝玉參與投注香港樂透,並偽稱其中獎須支付手續費為由,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 年6月18日12時58分許,轉帳3 萬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1 11 藍瑞棋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5 月18日某時許,自稱「李慕靈」透過skout交友軟體結識藍瑞棋,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藍瑞棋聯繫,向藍瑞棋詢問對操作外匯有無興趣,並傳送網址給予藍瑞棋申請帳戶,佯稱藍瑞棋需先匯本金始能操作云云,致藍瑞棋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 年6月18日11時50分許,匯款9萬5千9百元。 110 年度偵字第226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12 賴竹暄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6 月21日起,以「投資澳幣」之方式向賴竹暄謊稱:存 100 萬元,會贈與188,888元,致使賴竹暄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 年6月22日16時26分許,以網路匯款方式匯款5 萬元。 109 年度偵字第20587號併辦意旨書 於同日16時28分許,以網路匯款方式匯款5 萬元。 13 張琬郁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9日在交友軟體TINDER上佯以「Xiang 」名義,以網路假交友進而誘騙投資方式詐騙張琬郁,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 年6月22日17時14分許,轉帳5 萬元。 110 年度偵字第1308號併辦意旨書 於同日時19分許,轉帳5 萬元。 於同日18時9分許,轉帳81,1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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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