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金簡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祥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
度偵字第15936 、19562 、19628 號)及移送併辦(109 年度偵
字第20587 號、110 年度偵字第669 、1308、1413、2266、3778
、5607、8712、13739 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
罪(110 年度金訴字第60號),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戴祥宇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戴祥宇知悉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如提供予 不相識之人使用,極易遭人利用作為有關財產犯罪之工具, 可能使不詳之犯罪集團藉以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去向 ,以逃避刑事追訴之用,竟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一 般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 年6 月16 日15時7分前某時許,將其所申設之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帳 號000-00000XXXX6980 號帳戶(下稱:淡水一信帳戶)之存 摺、提款卡(含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 「阿威」之詐欺集團成員,供所屬詐欺集團做為提款、轉帳 及匯款之用,以此方式幫助該詐欺集團向他人詐取財物。嗣 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附表所示鄭資翰等13人,致其等均陷 於錯誤而匯款至戴祥宇上開淡水一信帳戶(詐欺之時間、手 法與匯款金額均詳如附表所載),旋遭詐欺集團提領一空。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時坦承不諱,且查: ㈠附表編號1 部分,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鄭資翰於警詢時之證述 內容相符(偵19562號卷第9至14頁),並有卷存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同上偵卷第31、41、51頁)、鄭資翰與暱稱「冰冰」、偽裝 客服人員「CBI 」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同上偵卷第65 至91、93至99頁)、鄭資翰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存簿封面 影本、存簿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57、59至61頁)、鄭資翰
轉帳交易成功通知之畫面擷圖翻拍照片(同上偵卷第63、64 頁)可證。
㈡附表編號2 部分,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周芸汎於警詢時之陳述 內容相符(偵13739號卷第17至21、23至27頁),並有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 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33至37頁)、周芸汎所提暱 稱「陳雪茹」之臉書頁面擷圖照片(同上偵卷第65頁)、周 芸汎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同上偵卷第 67至79頁)、匯款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79頁)附卷可參。 ㈢附表編號3 部分,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王嘉銘於警詢時之證述 內容相符(偵3778號卷第11至14頁),並有卷附王嘉銘與暱 稱「喵喵」、「MG服務」之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8張(同上偵 卷第45至51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 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麥寮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17、31、63 頁)、麥寮鄉農會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39頁 )可稽。
㈣附表編號4 部分,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簡廷祐於警詢時之證述 內容相符(偵5607號卷第11、12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頂番派出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同上偵 卷第13、25、27、89至91頁)、簡廷祐與「盈菲客服」LINE 對話紀錄擷圖照片28張(同上偵卷第41至67頁)在卷可證。 ㈤附表編號5 部分,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韋廷於警詢時之證述 內容相符(偵19628號卷第9至12頁),並有卷存林韋廷與暱 稱「嘉綺」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6 張(同上偵卷第23至 25頁)、林韋廷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轉帳交易成功通知擷圖 畫面(同上偵卷第21頁)可參。
㈥附表編號6 部分,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簡嘉良於警詢時之陳述 內容相符(偵8712號卷第13至17頁),並有卷附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各1份(同上偵第19至20、51至53、69至71頁)、簡嘉良與 暱稱「盈菲客服」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3張(同上偵卷 第55至61頁)、網路轉帳擷圖照片(同上偵卷第66頁)可佐 。
㈦附表編號7 部分,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巫金坪於警詢時之證述
內容相符(偵669號卷第11至14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湖派出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同上偵卷第39至43頁)、巫金坪與暱稱「宋美琪」、「順 發錢莊」、「MG服務」之Line對話紀錄、詐欺電話號碼、MG 金控網路擷圖照片共31張(同上偵卷第45至53頁)、巫金坪 之兆豐商業銀行帳戶網路轉帳交易翻拍照片(同上偵卷第48 頁)、兆豐商業銀行金融卡及存簿影本(同上偵卷第55頁) 存卷可證。
㈧附表編號8 部分,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自強於警詢時之證述 內容相符(偵2266號卷第183至186頁),並有屏東縣政府屏 東分局海豐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 卷第187至191、223、243頁)、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同上 偵卷第201頁)附卷可查。
㈨附表編號9 部分,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邱健豪於警詢時之證述 內容相符(偵1413號卷第7至15頁),並有卷附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莊敬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33至37頁)、邱健豪與暱稱「CBI 客 服」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24張(同上偵卷第53至63、67 至101 頁)、邱健豪之新光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表( 同上偵卷第39頁)可佐。
㈩附表編號10部分,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林孝玉於警詢時之證述 內容相符(偵15936號卷第7至9頁),並有嘉義縣警察局朴 子分局朴子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11、13、15、17、 29至31頁)、林孝玉與暱稱「往事隨風」之LINE對話紀錄擷 圖照片15張(同上偵卷第35至45頁)、林孝玉之玉山銀行朴 子分行帳戶之存簿封面影本、帳戶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57 、59頁)在卷可證。
附表編號11部分,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藍瑞棋於警詢時之陳述 內容相符(偵2266號卷第9至13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同上偵卷第25、33、55、131 頁)、藍瑞棋所提FXTRADING外匯網站資料(同上偵卷第95 至100頁)、藍瑞棋與暱稱「李慕靈」、「FXTRADING客服」
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同上偵卷第111至179頁)、元大銀 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同上偵卷第102頁)在卷可參。 附表編號12部分,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賴竹暄於警詢時之證述 內容相符(偵27306號卷第9至11、13至15頁),並有卷附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表、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康樂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同上偵卷第65、69、77、83、85頁)、賴竹暄與暱稱「陳 焱」、「澳銀交易福利官」之LINE對話紀錄(同上偵卷第25 至54、55、57頁)、賴竹暄與名稱「澳銀交易人工客服」之 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0張(同上偵卷第59至63頁)、賴竹暄之 合作金庫銀行帳戶網路轉帳交易翻拍照片(同上偵卷第59頁 )可佐。
附表編號13部分,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張琬郁於警詢時之證述 內容相符(偵1308號卷第87至91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同上偵卷第207 、223 、237 、241 頁)、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Xyang 」於交友軟體Ti nder、以暱稱「Xiang 」於Line之照片(同上偵卷第113 頁 )、張琬郁與暱稱「Xiang 」聊天記錄(同上偵卷第101 至 111 頁)、張琬郁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網路轉帳交易翻拍照 片3 張(同上偵卷第93、95頁)存卷可查。 此外,尚有被告之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存摺存款開戶申請書 、存款印鑑卡、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活期儲蓄存款顧客資料 表、顧客基本資料查詢(偵669 號卷第25至31頁、偵1413號 卷第19頁)、交易明細表(偵19562 號卷第25至27頁)存卷 可證,是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上開事證相符而足採信。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署109 年度偵字第20587 號、110 年度偵字第669 、1308、 1413、2266、3778、5607、8712、13739 號併辦意旨書所載 被害人遭受詐騙之事實,與本案起訴書部分,具有想像競合 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
㈡被告以1 次交付上開淡水一信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 之幫助行為,使附表所示之13名被害人受詐匯款並遮斷金流
效果,侵害數個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個基本 構成要件相同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罪名,依刑法 第55條前段之規定,均應各論以一罪。而其所犯幫助詐欺取 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犯行,亦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同 一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一般洗錢罪,應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 白洗錢犯罪,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並依法遞減之。
㈣爰審酌被告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構成要件犯行, 然其提供上開帳戶存摺、金融卡(含密碼)供詐欺集團充為 詐欺犯罪之用,助長詐欺集團犯罪之橫行,造成民眾受有金 錢損失,並掩飾犯罪贓款去向,增加國家查緝犯罪及被害人 尋求救濟之困難,危害社會秩序穩定及正常交易安全,所為 實有不該;惟念其終知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於本院並無證 據證明其有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兼衡 其犯罪動機、手段、附表所示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犯後分 別與鄭資翰、林韋廷、賴竹暄、張琬郁、邱健豪、巫金坪、 簡廷祐達成和解,有卷存和解筆錄可證(本院金訴卷第249 、251、253、255、257、323、325頁),暨其於本院審理時 自陳國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目前從事水電工作、月薪約 新臺幣3至4萬元、未婚,家裡有母親、姊姊之家庭生活經濟 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所宣告之徒刑雖不得易科罰 金,惟仍符合刑法第41條第3 項之規定,得以提供社會勞動 6 小時折算有期徒刑1 日而易服社會勞動,然被告得否易服 社會勞動,屬執行事項,應於判決確定後,由被告向執行檢 察官提出聲請,由執行檢察官裁量決定得否易服社會勞動, 附此陳明。
㈤再被告雖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業如前述,但被告並未依 約履行,而被告亦表示目前無法清償等節,有本院公務電話 紀錄(本院金簡卷第31、33、35、43頁)存卷可查,即無給 予被告緩刑之宣告之必要,附此陳明。
㈥末查,依卷內現有之資料,並無證據可資認定被告有何因提 供帳戶或提領款項而獲有報酬之情形,則被告既無任何犯罪 所得,自毋庸宣告沒收或追徵;再被告非實際上提款之人, 並無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亦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正犯,自無該法第18條第1 項適用,併予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 項、第16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 項前
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前段、第42條第3 項 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林士淳、李美金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林嘉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張佩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元/新臺幣(以被害人匯款時間之順序排列)
編號 被害人 詐 騙 手 法 匯款時間與金額 備 註 1 鄭資翰 詐欺集團於109年6月4日13時許在交友軟體wedate上以暱稱「冰冰」與鄭資翰結識,後續以LINE ID 「yu242013」聯繫,並建議鄭資翰投資外匯貨幣,復製造帳面獲利之假象,並要求鄭資翰先行支付預約金才能成為正式黃金會員為由,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年6月16日15時7分許,轉帳5萬元至被告上開淡水一信帳戶(下均同)。 起訴書附表編號3至5 於同日15時9 分許,轉帳1萬元。 於同日15時10分許,轉帳3萬元。 2 周芸汎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6 月間,自稱「陳雪茹」理財專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周芸汎聯絡,佯稱要加入期貨交易平台需支付用戶入金、保證金云云,致周芸汎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 年6月16日15時許,匯款10萬元。 110 年度偵字第13739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3 王嘉銘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10日以LINE暱稱「喵喵」名義與王嘉銘聯繫,並以投資外匯為由,致王嘉銘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 年6月16日17時22分許,轉帳3萬元。 110 年度偵字第3778號併辦意旨書 4 簡廷祐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6 月間佯裝成投資顧問公司「盈菲公司」,並使用LINE與簡廷祐聯繫,佯稱可以儲值方式投資,致簡廷祐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 年6月16日20時28分許,轉帳1萬2千元。 110 年度偵字第5607號併辦意旨書 5 林韋廷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5月底、6月初以LINE暱稱「嘉綺」與林韋廷聯繫,並誘使林韋廷加入「MG金控」平台進行外匯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 年6月16日22時5 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17萬4千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6 6 簡嘉良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6 月14日某時許,佯稱「盈菲投資平台」投資專家,會帶簡嘉良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同年月16日22時15分許,匯款9千元。 110 年度偵字第871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於同日22時17分許,匯款9千元。 7 巫金坪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6 月間於交友軟體cheers上佯以「宋美琪」名義與巫金坪聯繫,並以投資為由,致巫金坪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 年6月16日23時41分許,轉帳6萬元。 110 年度偵字第669 號併辦意旨書 8 陳自強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6 月間,佯以「陳欣彤」、「劉雨欣」透過交友軟體與陳自強結識,再以LINE與陳自強聯繫,佯稱MG金控軟體投資外匯,需先匯款云云,致陳自強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 年6月17日12時3 分許,電匯12萬元。 110 年度偵字第226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9 邱健豪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6 月間在交友軟體OMI 上佯以「晨悅」與邱健豪聯繫,並以投資「CBI 外匯投資平台」方式詐騙邱健豪,致邱健豪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 年6月17日12時33分許,轉帳4萬8千元。 110 年度偵字第1413號併辦意旨書 於同日12時34分許,轉帳6千元。 10 林孝玉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以暱稱「張瑋」與林孝玉結識,事後持續以LINE(暱稱「往事隨風」)聯繫,建議林孝玉參與投注香港樂透,並偽稱其中獎須支付手續費為由,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 年6月18日12時58分許,轉帳3 萬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1 11 藍瑞棋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5 月18日某時許,自稱「李慕靈」透過skout交友軟體結識藍瑞棋,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藍瑞棋聯繫,向藍瑞棋詢問對操作外匯有無興趣,並傳送網址給予藍瑞棋申請帳戶,佯稱藍瑞棋需先匯本金始能操作云云,致藍瑞棋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 年6月18日11時50分許,匯款9萬5千9百元。 110 年度偵字第226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12 賴竹暄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6 月21日起,以「投資澳幣」之方式向賴竹暄謊稱:存 100 萬元,會贈與188,888元,致使賴竹暄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 年6月22日16時26分許,以網路匯款方式匯款5 萬元。 109 年度偵字第20587號併辦意旨書 於同日16時28分許,以網路匯款方式匯款5 萬元。 13 張琬郁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9日在交友軟體TINDER上佯以「Xiang 」名義,以網路假交友進而誘騙投資方式詐騙張琬郁,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 年6月22日17時14分許,轉帳5 萬元。 110 年度偵字第1308號併辦意旨書 於同日時19分許,轉帳5 萬元。 於同日18時9分許,轉帳81,1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