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童鈺翔
選任辯護人 蔣昕佑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童鈺翔被訴違反醫療法及傷害劉美娟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童鈺翔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就被訴違反醫療法及傷害告訴人劉美娟部分自白犯罪 ,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子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