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259號
SLDM,110,聲,1259,2021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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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鎮源



上列受刑人因交通過失致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
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鎮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鎮源因交通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 於民國109年9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110年2月27日送 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11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交通過失致死罪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審交訴字第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受刑人於 110年2月27日入法務部○○○○○○○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 10年11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44701號函核准假釋, 刑期終結日期為110年12月2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 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0年12月14日,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1 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447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 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秀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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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