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秋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0年度執字第3968號、110年度執聲字第816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王秋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判處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秋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 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 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
三、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以如附表所 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 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受刑人 所犯各罪之類型、態樣、侵害法益、情節及行為次數,兼衡 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 難評價,裁定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 折算標準。又本案檢察官僅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均得易 科罰金之拘役刑2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應考量自由裁量之 範圍應受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之拘束,是其牽涉案件情節單 純,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有限,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 、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秉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拘役20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6月4日 109年11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1326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436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士簡字第836號 110年度湖簡字第166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1月7日 110年6月21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士簡字第836號 110年度湖簡字第166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5月31日 110年7月29日 備註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570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96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