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0年度,12號
SLDM,110,簡附民,12,2021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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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藍瑞棋

被 告 戴祥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金簡字第23號(原110年度金訴字第60
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文學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佩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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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