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0年度,474號
SLDM,110,審附民,474,2021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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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474號
原 告 張福元

被 告 周煌家
指定送達地址:新北市○○區○○○○路00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金簡字第10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蘇怡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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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