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金簡字第5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巫偲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
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之記載均更正為「110年10月19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 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 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 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判決日期「中華民國 110年10月29日」之記載,顯均係「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之誤寫,且此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 依首揭解釋意旨,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