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10年度,434號
SLDM,110,審交附民,434,2021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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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34號
原 告 蘇榮發
蘇榮宏
被 告 黃茂興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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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