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234號
SLDM,110,單禁沒,234,2021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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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連雪琴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0年度聲沒字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六一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連雪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417號 、第16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0.061公克),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 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 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 之,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 資參照;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除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 有而屬違禁物外,依同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且應予 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 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3 9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 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417號、第1658號 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業經本院核閱全卷屬實,並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前開案件所查扣 之白色透明晶體1包(驗後淨重0.061公克),經台灣尖端先 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等情,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 實驗室110年4月6日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稽(見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225號卷第63頁),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甚明,本件聲請人就前揭扣案之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單獨聲請予以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 揭說明,洵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之包 裝袋,因含毒品成分難以析離,應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宣 告沒收銷燬;至上開毒品因鑑驗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 庸為沒收銷燬或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楊雅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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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